与以往的地名管理不同的是,即将出台的《深圳市地名管理条例》将制定专门条款对违法地名标准化及法定化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关于在此之前让主管部门最为“头疼”的开发商乱用“地名”的问题,管理条例中这样写道:“擅自命名居住、商业、商务办公、工业、仓储及物流等用途的建筑物(群)或功能区名称,或者未作如实申报,逾期未改正的,将按建筑面积作出严厉处罚。”
其中写道:居住、商业、商务办公、工业、仓储及物流等用途的建筑物(群),在取得《标准地名许可书》后及房屋预售之前,使用与该标准地名不一致的其它名称的,地名主管部门可通知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该建筑物(群)的《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按建筑面积从严处罚。如在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之后使用与标准地名不一致的其它名称的,地名主管部门可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建筑面积从严处罚,必要时可提请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对于在广告中不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地名的,条例规定:“相关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不按规定要求履行标准地名审查义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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