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06〕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关于“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的规定,为做好2007年度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联检任务
(一)省级界线联检任务:完成京冀线等14条共12900多公里省级界线的联检工作,界线名称和联检牵头单位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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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线名称 |
牵头单位 |
界线名称 |
牵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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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冀线 |
北京 |
赣鄂线 |
江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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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晋线 |
河北 |
赣粤线 |
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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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豫线 |
河南 |
湘粤线 |
湖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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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陕线 |
内蒙古 |
川滇线 |
四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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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鲁线 |
山东 |
川青线 |
青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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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闽线 |
浙江 |
陕甘线 |
甘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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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鄂线 |
安徽 |
甘新线 |
新疆 |
其他省级界线特定地段需要安排联检的,请有关双方协商一致后组织实施,并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联检计划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县级界线联检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实施,并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年度任务安排情况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完成2006年度联检资料的立卷归档和上报工作。
二、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省界联检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备案;10月31日前完成省界联检的各项外业工作;12月10日前完成联检报告的报送备案工作。
(二)县级界线联检进度由各地自行安排,各地年度开展联检工作综合情况请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2006年度省级界线联检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检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请各地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立卷归档。其中由民政部保存的一套,请各地于2007年6月30日前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域界线联检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民政部门是具体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精神,切实履行职责,精心安排部署,确保联检任务如期完成。
(二)要严格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28号)和各地制定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有关政策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联检的各项工作,及时妥善解决好联检中发现的问题,消除引发纠纷的隐患,确保联检质量。
(三)联检牵头单位承担实施方案的起草与报送备案、各项联检安排、联检报告的起草与备案、联检资料立卷归档及上报的牵头工作,联检的另一方要积极支持、配合牵头单位的工作,如期完成双方商定的联检计划中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
(四)各地县级界线年度联检综合情况,由各地汇总后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备案,内容包括年度县级界线安排联检数量、完成联检数量、联检中解决矛盾纠纷情况(包括双方协商解决和上级协调解决的情况)、界桩损坏(丢失)及修复(恢复)情况、界线调整变化情况等。
(五)2007年是第一轮联检的最后一年,民政部将在适当时机召开全国界线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五年界线联检工作经验,安排部署第二轮界线联检任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总结联检工作经验,积极开展创建和谐平安边界活动,主动化解边界矛盾,切实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