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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函[2005]209号
规范地名管理是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新的居民小区、街道、桥梁和自然人文景观等不断增加和旧城改造范围的不断扩大,地名的命名、更名日趋频繁,给地名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一些城市的地名管理工作无序,地名规划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脱节,地名命名、更名滞后,缺乏特色,地名命名、更名随意性大,这些与创建文明城市不相适应,影响了城市管理水平。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地名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名规划管理的部署要求,现就全省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制订城市地名规划的原则和范围。城市地名规划按照有利于人民群众生活,有利于优化地名环境,有利于城市管理的原则,依据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实际及地名管理法规,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同步制订。城市地名规划要充分体现城市历史、人文背景、城市发展特点,顾及人民群众的生活习惯。规划的范围是各级建制市及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广到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新生地名。重点是新建城区和旧城改造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人文景观等地名。
各市(州)地名规划工作从今年开始启动,2008年底前完成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各地可采取先试点再有序推进的办法进行,具体实施进度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制订城市地名规划的要求。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由地名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编制规划、组织评定、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确保城市地名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市(州)、县(市、区)地名规划有其上一级地名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组织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作为地名命名、更名的依据,严格遵照执行。城市规划中涉及地名规划的,要严格按城市地名规划程序进行。
编制规划和组织评定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利用媒体征询意见等形式。
三、 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现代文明城市和提高
城市管理水平,满足广大群众需要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名管理部门做好地名规划工作,建立城市地名命名更名的协同机制,共同完成地名规划任务,促进城市现代文明的发展和城市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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