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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1996〕1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遵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翻印发至县)精神和李鹏总理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九五”期间要完成省、县两级勘界工作任务的要求,省人民政府于今年3月初召开了全省勘界工作会议,5月又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全面勘界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6〕51号)。目前全省绝大多数地区领导重视,认识统一,行动迅速,勘界工作进展顺利,但各地工作开展尚不平衡,少数地区存在滞后现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勘界工作的各项要求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勘界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将勘界工作真正列入工作日程。要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确保勘界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目前勘界工作滞后的地区,要尽快充实、健全勘界机构,抓紧制定勘界规划,落实勘界经费,配合相邻地区搞好勘界工作。
二、这次全面勘界,不是重新调整行政区划,而是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依照有关规定,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位置,即核定法定线、勘定习惯线、解决争议线。通过勘界,在实地树立界桩,形成准确反映实际边界线走向的文件、资料和地形图,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确定下来,作为国家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
三、国务院要求用5年时间完成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勘界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时限上只能赶前,不能延后。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精心组织,主动协调配合,力争提前完成省下达的勘界任务。
勘界工作应采取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方法进行。市、地、州间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勘定;市、地、州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勘定。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边界协议书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由毗邻两县人民政府联合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勘界中确定边界线的要求,除严格执行国务院《通知》规定外,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予以核定。 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是指: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过去粗略划分过但未落实的边界线,以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为基础,协商确定边界线。
(二)在国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经双方县人民政府(含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核定一致无争议的界线,应予认定。
(三)过去未明确划定过的边界线,以1988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测绘局组织编制的我省市、地、州、县行政区划挂图的区域界线为基础确定边界线。其中,各县标绘或认定界线双方画法一致且与实际行政管辖相符的地段,以双方一致的画法为基础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或认定界线虽不一致,但双方目前的实际管辖无争议的地段,根据实地的行政区域管辖情况确定边界线;双方标绘的边界线不一致,对于实际的管辖情况又有争议的地段,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解决争议并确定边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原则上要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要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对骑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在划分边界线的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五、作好财政年度安排,保证勘界经费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勘定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的规定,市、地、州间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经费,由省、市、地、州、县财政共同负责,纳入年度预算,予以落实;市、地、州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经费,由市、地、州和县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对三州勘界经费可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六、关于乡界勘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完成县界勘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组织实施。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方法,可适当参考县界勘定办法从简进行。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
七、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勘界纪律。自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勘界之日起,各地必须维持勘界前边界地区的现状,不得挑起新的边界争议。存在边界争议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负起责任,做好工作,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争议地区迁移居民,不得在争议地区设置政权组织,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勘界工作正常进行、挑起冲突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后,边界地区发生争议时,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相邻两县政府的负责同志要立即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采取有力措施,平息事态或防止事态扩大。
(二)相邻两县政府要主动联系,互通情况,本着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精神,友好协商,妥善处理。
(三)相邻两县政府通过协商解决不了的,应各自向上一级(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由上一级(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协调处理。
(四)各市、地、州行政区域内两县之间发生的边界争议问题,应各自处理好,不得上交矛盾。两市、地、州相邻县发生的边界争议问题,通过两县、市(地、州)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五)为确保政令畅通和勘界工作的顺利进行,凡已经省政府裁决的边界争议问题,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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