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村委会居住地地名设标工作的通知
宁地名委〔2006〕1号
栖霞、雨花台、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快构建“和谐南京”,根据国家民政部“启动县乡镇地名设标工作,全面完善城乡地名标志体系”和江苏省民政厅“两年内完成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并向行政村延伸”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农村有条件的村委会居住地开展地名设标工作。为确保这次村级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村级地名设标工作的重要意义
村级地名设标工作是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由城市向农村的进一步延伸和扩展,是建立完善的地名标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市有条件的农村村委会和村居合一的居委会居住地全面设置标准地名标志是地名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为人民群众提供地名公共产品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表现。村级地名设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农村地区公共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有利于促进我市城乡之间人流、物流、信息流交流交往,加快城镇化进程;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实现构建“和谐南京”的总体目标。
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面积大,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经济发展不平衡,设标任务相对较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村级地名设标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布置的任务,力争继去年我市城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获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表彰后,在村级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上再创佳绩。
二、开展村级地名设标工作的基本原则、标准和具体安排
(一)基本原则
确立“三个坚持”的基本原则:坚持合法设置、规范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逐步推广;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财政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
(二)设置标准
村级地名标志牌设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 城乡》(GB 17733.1?D1999)。严格依据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标志牌的地名拼写,推进农村地名规范化、标准化。
(三)具体安排
1、实施时间
村级设标工作于2007年在全市7个郊区县全面启动,任务实施总时间进度为一年。江宁区全部、7个郊区县范围内列入国家、省、市、区(县)新农村典型示范村、综合实力百强村和中心村的村委会,应在2007年6月前完成设标任务,并组织验收。其他村委会在一年内完成,目前尚不具备设标条件的村委会可适当延长进度安排。
2、实施步骤
(1)地名调查
各区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村镇,对需设置标志的地名进行普查,并对该辖区内以前普查漏查的地名、不规范的地名及变更的地名进行整顿和梳理,如需命名更名的,要按照命名更名程序及时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2)标牌制作
选择有实力、讲诚信、有资质的标志牌制作厂家或广告公司合作,并签订协议书,对标牌的制作材料、制作工艺、安装质量及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3)标牌安装
区县地名主管部门参与标牌制作、埋设安装的全过程,对标牌上的地名及其拼写等进行指导、监督,并在标牌设置完成后组织审核验收。
3、实施进度
(1)启动阶段:各区县地名办对本辖区内农村村镇地名情况摸底,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并上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所报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各自辖区范围内设标任务所涉村委会和村居合一居委会的数量、名称,需设置标牌的数量、位置,实施的具体进度安排,以及其他具体问题。实施方案和计划最迟于2007年3月中旬前上报。
(2)标牌设置阶段:各区县组织村镇(街道)确定有实力、讲诚信、有资质的标志牌制作厂家,签订协议书,由制作厂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制作地名标牌,并按实施方案进行安装。
(3)检查验收阶段:市地名办组织各区县对制作安装的标牌进行检查验收,并列入2007年民政对口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标牌的制作材质、规格标准、名称和拼写是否正确、埋设安装的位置是否合理、设置后的管理及维护等事项。
(4)总结阶段:由各区县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设标资料进行汇总归档,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4、资金来源
农村村级地名设标工作要借鉴城市地名设标解决经费渠道的经验,坚持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村级地名设标这项公益性公共服务事业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财政下拨专项经费,保证设标经费及时到位;二是走社会化、市场化运作道路,将财政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招商、与有实力企业合作等方式,制作一些广告式路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达到“以牌养牌”的目的,缓解财政压力和投入不足。
三、开展村级地名设标工作的几点要求
农村村级地名标志牌设置工作由市民政局统一领导和部署,市地名办组织协调,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财政、公安、市政、城建、交通、邮政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村级地名设标工作,结合江宁、六合两区设标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1、各区县要认真制订实施方案,以列入国家、省、市、区(县)新农村典型示范村、综合实力百强村和中心村的村委会为重点,因地制宜,在条件较好的村率先开展并逐步全面推进。要以农村村委会和村居合一的居委会居住地为设标范围,确保每个村的标牌不多设、不少设或漏设。
2、在标牌制作上,要积极探索节约实用、多功能、一体化的地名标志形式。确保每一块地名标志牌既要符合国家标准,又要突出标牌的实用功能,反对贪大求洋和铺张浪费。
3、要依法管理,多措并举,建立标牌管理维护长效机制。地名标志牌设置工作完成后,要与所在村委会签订管理和维护责任书,加强防盗和人为损毁的管理。发现损坏标志牌现象要及时予以制止,对损毁标志牌的行为要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对损坏的标志牌要及时恢复。
4、对因道路拓建、工程施工等需要拆迁、移位的地名标志牌,相关部门或施工单位要报地名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和更换,做到路、名、牌对应一致。
5、设标基本完成后,各村委会要与当地公安、邮政部门及时协调沟通,处理好门牌设置、通邮等各项衔接工作。
6、各级政府要保证设标经费及时到位,要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筹集资金,但决不能搞摊派、向群众收费、增加群众负担。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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