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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
http://www.fjqhdmw.com/   2007-12-6 16:29:58   来源:福建地名网

(五)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

    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⒉国务院:

    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⑵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其在全国行政区划中的排列顺序;

    ⑷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

    ⑸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驻地的确定和迁移;

    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⑺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⑻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的变更。

    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六)行政区划变更原则

    行政区划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变更时,要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本着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社会安定稳定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制定变更方案,逐步上报审批。

(七)变更申报程序

    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行政区划变更程序

    凡申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行政区划变更,由国务院组织,民政部及有关部委参加,在反复调查研究,征求有关各级地方政府(含派出机构)、专家学者、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多方综合比较论证,拟定最佳变更方案,经国务院讨论同意,以国务院总理名义提出议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⒉国务院审批行政区划变更程序

    ⑴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省级政府驻地迁移、地级市的设立,由省级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在反复调查研究,征求有关各级地方政府(含派出机构)、专家学者、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多方综合比较论证,拟定最佳变更方案,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⑵地级市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和县、自治县、县级市隶属关系的变更,由地级市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在反复调查研究,征求有关各级地方政府(含派出机构)、专家学者、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变更方案,并进行科学的论证后,请示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经审核、研究同意后,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⑶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更名与政府驻地迁移,撤县设市,县级市升格,县、县级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以及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的变更,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制定变更方案,并进行科学论证后,请示所在地级市政府,经研究同意后报请省政府。省政府经审核、研究同意后,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⒊省政府审批行政区划变更程序

    ⑴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由所涉及的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制定变更方案,并进行科学论证后,请示所在地级市政府,经研究同意后再请示省政府,转经省民政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⑵乡、民族乡、镇的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由所在乡、民族乡、镇政府制定变更方案,并进行科学论证后,逐级上报所在县、县级市、市辖区和地级市政府,经研究同意后再请示省政府,转经省民政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⑶乡、民族乡、镇的设立和撤销,由所在县、县级市、市辖区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制定变更方案,并进行科学论证后,请示所在地级市政府,经研究同意后再请示省政府,转经省民政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八)撤并乡镇工作

⒈原则

    ⑴以经济为主导的原则。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立足长远,科学规划,着眼于乡镇经济和小城镇的长远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布局生产力要素,使调整后的乡镇适度扩大规模,增加经济发展的空间,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⑵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有关乡镇的不同特点,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建设、行政管理以及历史沿革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意愿等方面因素;不能人为地割裂历史、地理等因素,下达指标,定比例。不搞“一刀切”,条件不成熟的地方不要勉强进行调整撤并。要依据沿海、山区不同地域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制定撤并方案。调整后的乡镇规模要适度,乡镇政府驻地一般在原驻地中选择,原则上不选第三地。做到既便于有效管理、强化服务,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⑷稳妥有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行政区划调整与广大干部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容易引发各类矛盾,必须稳妥操作,有计划、按程序进行。要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尊重群众的意愿。对少数民族居住较为集中的地区,要充分听取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意见,加强沟通和协调,妥善解决好各种矛盾,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⑸尽量成建制撤并的原则。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实行成建制撤并,以减少因资产、债权、债务分割带来的矛盾,实现平稳过渡。

    ⑹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撤并乡镇要与机构改革结合起来,下决心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开支,不得趁撤并之机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乱摊派,确保农民的负担比撤并前有所减轻。

⒉参照标准

    ⑴县级市城区总面积,一般要达到40平方公里,人口一般要达到10万以上,未达到的,要逐步撤销城郊的乡镇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县政府驻地镇,面积小于40平方公里,人口少于6万人的,要逐步撤销城郊乡镇,将其行政区域并入。位于县(市)城郊,政府驻地在县城关的乡镇,要撤并入城关镇(城区);包围着城关镇的城郊乡镇,原则上也要逐步撤并入城关镇。

    县政府驻地镇,在充分调研论证和试点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个改一个的原则,逐步撤销建制镇,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原则上是撤一设一。城区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含10万人)的镇,若确有必要,可增设一个街道办事处。 

    已纳入城市建成区,基本没有农用地或只有少量农用地的乡镇,以及符合条件的新建小区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原则上也应改制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改为居委会。

    ⑵区域面积偏小(视各地情况而定),且沿海人口在15万人以下,山区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乡镇,除岛屿等自然地理位置特殊的外,原则上要逐步撤并入毗邻实力较强的乡镇。
 
     ⑶经济实力较强,区位优势明显的中心镇,力求调大规模,位于沿海的一般面积要在30平方公里、人口5万以上;位于山区的一般面积要
在100平方公里、人口3万以上。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中心镇,原则上要逐步撤并周边经济实力较弱、规模偏小、与其地缘关系较密切的乡镇。

     ⑷交通条件较差,又无其它优势,且财政困难,发展潜力较小的乡镇,可逐步撤并入毗邻实力较强的乡镇。

⒊方法和步骤

    调整行政区划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上下结合,分步实施,确保调整工作达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确保撤并工作不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条件不成熟的地方,不要勉强调整撤并。

    ⑴先试点,后全面铺开。各地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同时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制定调整乡镇的总体规划有组织地分批展开。

    ⑵建立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需要撤并乡镇的县(市、区)要建立领导小组,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有关部门领导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指导、协调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办公室一般设在民政部门。

    ⑶调查摸底,征求意见。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计划、教育、公安、民族事务、民政、财政、人事、机构编制、国土、建设、农业、林业、审计、统计、体制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到需要撤并的乡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确定乡镇调整方案。

    ⑷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按法定程序,逐级上报到省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再精心组织实施。

    ⑸妥善安置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的原则和权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盘考虑,妥善安置,多渠道分流消化,尽可能减少人员思想波动。

    ⑹清理财产,做好交接。对于撤并乡镇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要实行统一审计,统一并账,统一管理,严防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对有关乡镇的财务审计和封账必须在撤并工作前进行。对原乡镇政府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转到新组建的乡镇政府,并依法告知有关方面和有关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⒋有关要求

    ⑴耐心细致地做好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简单行事。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妥善安置乡镇富余人员,要教育干部从全局出发,服从组织安排。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并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特别是有关乡镇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⑵严明纪律。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准干扰区划调整,不准突击调配人员、提干、提职,防止出现私分、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资产等问题。

    ⑶做好被撤乡镇驻地的管理。调整撤并乡镇后,城镇基础建设应以新驻地为重点,对被撤乡镇驻地应严格控制,防止出现新的重复建设。

     对被撤乡镇驻地的原乡镇政府固定资产要积极盘活,充分利用,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功能性设施要通过创新机制,继续利用,不断完善;同时,要保护好当地多种经济成份的各类企业、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支持他们继续办好现有的产业和项目,鼓励他们到新建乡镇驻地开展经营活动

    ⑷新组建的乡镇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用地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县(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以及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积极引导人口和生产力要素向调整后的乡镇集聚,加快当地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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